2011年7月28日,被告網站的博客板塊刊發(fā)了一篇關于原告公司旗下的一家連鎖餐飲店使用地溝油的博客。同年8月1日,該博主又在該網站以記者暗訪為由頭,繼續(xù)發(fā)表關于該店制作地溝油過程的文章。原告公司認為被告網站刊發(fā)的虛假消息導致原告公眾形象和正常經營受到巨大沖擊,立即起訴,請求法院判決網站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消除影響。網站在獲悉轉載文章內容涉嫌侵犯原告權益后,在第一時間內即刪除了涉案內容。
經過審理,法院認為,原告公司在發(fā)現該網站刊發(fā)轉載不實文章后,沒有第一時間聯系網站處理該事宜。法院將原告起訴狀副本、開庭傳票、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寄給被告后,被告網站立即對在其博客發(fā)表的該文章、視頻等進行了刪除,應當認定被告已經履行法定義務且侵權事實已經不存在了,故餐飲公司主張網站停止侵權、消除影響的理由不能成立,對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。陳雪竹 鐘容娟 本報記者 晨迪
法官說法
原告若及時與網站聯系
能更好更快處理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六條規(guī)定“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……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,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。”本案中,網站在接到法院的法律文書后立即刪除了內容,因此認定該網站及時采取了必要措施,不構成網絡侵權。
原告發(fā)現網絡文章侵權后,選擇起訴至法院。若受害人發(fā)現網絡文章侵權就直接與網絡服務提供者銜接,處理更快,效果更好。